国家产假规定 国家规定的产假

国家规定产假98天,地方会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再根据各省情况增加假期。

目前全国大多数的省份基本产假是98天,北京、上海、湖北、浙江等地增加生育奖励假60天。

1、北京生育假增至60天11月26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限制生育的措施,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三十天增加至六十天。

同时,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2、上海生育假增至60天2021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根据《决定》精神和上位法规定,此次上海修订对生育政策作出优化。

其中之一就是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

专家解读说,根据相关法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

这也就意味着,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3、湖北产假再增60天11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新修改的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4、浙江生育假延长60天为适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形势,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新修改的《条例》延长了妇女产假,增设了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

为了更好地保障生育妇女的身心康复,《条例》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宝妈们休产假,宝爸们可以休15天护理假。

同时,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还可以各享受10天育儿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产假的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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