瑷珲条约主要内容 瑷珲条约主要内容
瑷珲条约》,又称《瑷珲城和约》,是俄罗斯帝国东西伯利亚总督尼古拉·尼古拉耶维奇·穆拉维约夫和清朝黑龙江将军奕山于1858年5月28日(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在瑷珲(今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签定的不平等条约。
该条约令中国失去了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约60万平方千米的领土,把乌苏里江以东的中国领土划为中俄共管;黑龙江、乌苏里江只准中、俄两国船只航行;当时清政府拒绝批准该条约。1860年订立中俄《北京条约》时清政府始予认可。其主要内容包括:
1、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60多万平方公里的大清国领土划归俄国,瑷珲对岸精奇里江(今俄罗斯结雅河)上游东南的一小块地区(后称江东六十四屯)保留大清国方面的永久居住权和管辖权;
2、乌苏里江以东的大清国领土划为清俄共管;
3、原属大清国内河的黑龙江和乌苏里江只准大清国和俄国船只航行。
瑷珲条约主要内容 扩展
瑷珲条约的主要内容:
(一)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的中国领土割给俄国。
(二):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吉林省全部海岸线及海参台崴海口,划为中俄“共管",
(三):黑龙江、乌苏里江只准中俄两国船舶航行,
(四):中俄两国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一带互相贸易。
瑷珲条约主要内容 扩展
1、黑龙江、松花江左岸自额尔古纳河至松花江海口为俄国所属,右岸顺江至乌苏哩江为大清国所属,自乌苏哩至海所有地方毗连两国交界之间为大清、俄国同管之地,黑龙、松花、乌苏哩各江只许大清、俄国往来,别国船只不准行走。黑龙江左岸自精奇里河至霍尔莫勒晋庄原居满洲人等仍令照常居住,归大清国官员管辖,不准俄国人等扰害。
2、两国所属之人永相和好,乌苏哩、黑龙江、松花江居住两国之人准其彼此贸易,两岸商人责成官员互相照看。
3、大清国黑龙江将军宗室奕山与俄国吉那拉勒图毕尔那托尔木哩斐岳幅公同商定,永遵无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