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直管公房管理条例办法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一、产权人将已购直管公房房改房抵押、出售、交换、赠与的,适用本程序。
二、直管公房房改出售后,原产权单位不再购回,不再加具是否同意上市的意见。产权人可携带以下材料直接到市房改办指导处办理上述核准手续。
(一)《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一式六份);
(二)《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复印件;
(四)产权人省份正复印件
三、未购买公摊面积部分产权的,需带市房地产测绘所申请计算应分摊的公告建筑面积,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属房改房抵押的,带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属房改房出售、交换的,凭房地产交易所所核发的《房屋交过户通知书》,属房改房赠与的,凭估价所出具的《估价答复书》报物业管理处审核《上市公有住房缴款表》,并备齐第1点所列材料。物业管理处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六、上市房改房为未购买公摊面积的,物业管理处将《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和《上市公有住房缴款表》各一份原出售房改房的经办单位,由经办单位按照直管房出售管理程序跟踪,办理公摊面积部分产权的撇管手续、
七、凭物业管理处审核盖章的《上市公有住房缴款表》到计财处交纳土地出让金、应分摊的公有建筑面积价款和以标准价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中应向原产权单位缴交的20%增值额。
八、到交易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九、到登记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证》。
广州市直管公房管理条例办法 扩展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程序按照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程序执行,即:领表→申请→初审和公示→复核→批准和公告→轮候。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