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户政管理规定 西安户籍新政
一、西安市户籍最新政策
《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规范本市居住证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西安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申领本市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人社、工商、房管、教育等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公安、人社、房管、教育、发改、民政、卫计、财政、税务、交通、司法、社会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第六条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本市实际居住已满半年。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房屋、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七条申领居住证,本人或代办人须持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近期照片以及合法稳定就业,或者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第八条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须申报居住证地址变更。
申报居住证地址变更,本人或代办人须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近期照片、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等材料,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第九条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日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证签注。
申报居住证签注,本人或代办人须提交居住证持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合法稳定就业,或者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
逾期未办理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条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本人或代办人须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补领、换领。
第十一条申领居住证、申报居住证地址变更、申报居住证签注,免收费用;申报补领、换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根据本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居住证管理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居住证的式样、规格、材质等,由市级公安机关统一确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25日起施行。
二、西安市居住证办理程序
政策依据:《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办理条件
1、非西安市常住户口;
2、在西安市居住登记或居住的时间已满半年;
3、下列条件之一:
(1)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2)居住房屋是具有合法所有权、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3)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注意: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一并提交委托人、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一年有效期居住证和三年有效期居住证办理条件:
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陕西省居住证》。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三年有效期居住证:
1、持一年有效期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
2、有固定住所或者稳定收入;
3、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十一个月以上;
4、在居住地无违法犯罪记录。
办理材料
1、身份证明。下列材料之一:
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护照(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等。
2、居住时间证明(反映居住登记或居住的时间是否已满半年)。下列材料之一:
陕西省居住登记回执(原件)、房屋合法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用人单位住宿证明(原件)、就读学校住宿证明(原件)等。
3、就业、住所、就读等证明。下列材料之一:
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合法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用人单位住宿证明(原件)、就读学校住宿证明(原件)、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就读学校学籍证明(原件)等。
4、《陕西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和《陕西省居住证申请表》,粘贴近期1寸彩照。
首次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陕西省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明)原件和复印件;
3、现居住地址证明。
申领三年有效期居住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陕西省居住证申请表》;
2、居住地址证明或者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明)原件和复印件;
4、有效的《陕西省居住证》。
材料说明:
1、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明)包括: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
2、居住地址证明包括:居住房屋的房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在单位、社区(村)或者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3、就业证明包括:劳动就业合同、劳动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工作证明、营业执照等。
西安市户政管理规定 扩展
西安市户政管理的规定:
一、学历落户
(一)适用范围
1、学历要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
2、年龄要求。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的,不受年龄限制;具有本科(不含)以下学历的,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
(二)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其中,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凭以上材料,可申请落社区集体户)
(三)其他情形
申请人主动提出以下需求的,还需提供:
1、申请落单位集体户的(适用于所在工作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人员),需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2、申请落居民家庭户的(适用于申请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申请在他人户下落户的人员),需提供合法落户地址证明或迁入方的户口簿和同意落户说明。
3、申请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人员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信息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证明。
4、如委托他人提交申请,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