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溶胶灭火器国家规定 气溶胶灭火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气溶胶灭火剂 (GA 500-2004)》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三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昆山宁华阻燃化学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安华灭火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玉恒、戴殿峰、李姝、郑建兵、白利生。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溶胶灭火剂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热气溶胶灭火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82—199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neq ISO 3696:1987)

GB 15060—2002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GJB 772.206—1989 炸药测试方法 撞击感度—爆炸概率法

SH 0004—1990橡胶工业用溶剂油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气溶胶aerosol

液体或固体微粒悬浮于气体介质中的一种稳定或准稳定物系。

3.2

气溶胶灭火剂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agent

通过燃烧或其他方式产生具有灭火效能气溶胶的灭火剂。

3.3

热气溶胶灭火剂 condensed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agent

通过燃烧产生具有灭火效能气溶胶的灭火剂。

4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化学组分

生产厂应公布气溶胶灭火剂中氧化剂和还原剂的组分。氧化剂允许的偏差不超过公布值的±2%。

4.1.2安全性

用于生产气溶胶灭火剂的各种原料必须对生物无明显毒害,燃烧产物不含破坏臭氧层的有害成分。

4.2技术要求

气溶胶灭火剂主要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气溶胶灭火器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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